在原住民族狩獵除罪化的同時,該做的事做了嗎?
談野生動物狩獵管理與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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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科技大學 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 聲明稿
2016.4.19 全體教師

近日立法院一讀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第21-1條文,修改條文為「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之必要,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此次的野保法修法大幅度的擴張原住民族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法源依據,不僅「非營利自用」之定義若模糊不清,更可能造成日後管理上的更多爭議,而「備查」制度的實施如果不確實,也表示狩獵量將無法監測。

保育一詞包含了保護與永續利用的意涵,然而過去野保法之執行多把焦點放在保護層面,而忽略了永續利用之管理能力建構。如今在如此匆促修法下恐因為沒有適當配套管理措施下,衝擊野生動物族群之存續和整體生態環之健全性,如此也將危及與此共生共榮之部落文化。

雖然原住民族普遍宣稱傳統的獵場管理機制,或狩獵的慣習和獵人文化,或傳統生態智慧,都足以確保狩獵物種不被過度使用,而國外確實也有部分研究顯示傳統慣習很有可能符合科學性管理的理論。不過,近代自然環境普遍的急遽衰退,以及社會政經條件的快速變遷(如人口增加、傳統禁忌約束力減低、交通方便性、市場經濟影響…等)卻也都是不爭的事實。因此,除了挽救持續衰敗中的生態環境已蔚為當前潮流之外,傳統慣習在現代社會能否完全維持不變,恐不辯自明。這樣的認知差異,經常造成保育團體與原住民族團體雙方常流於各說各話,或進入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漩渦中,難以釐清。事實上,保育和傳統狩獵倡議二者的目標並非對立關係,反之,皆強調野生動物資源的永續性,為此,二者需要建立雙方可信賴的基礎。

該如何管理野生動物之狩獵利用?
為達到資源永續利用,在開放野生動物狩獵的同時,大多數國家都會透過科學性技術調查了解狩獵物種之族群動態,並據以核定每年可以開放的狩獵量。此外,為達動物族群監測目標,狩獵活動進行時,狩獵者也應詳實通報獵得動物之基本資料(種類、年齡、性別等)、努力量及獵區狀況。最後,這些狩獵資料,再配合上述動物族群動態的科學性資料收集,分析模擬以作為擬定下一年度或階段的狩獵管理策略的參考(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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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訂定野生動物狩獵管理規則?
此次野保法修法過程中,有多位立委強調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方法具有生態智慧及永續性,不會對野生動物族群造成衝擊,但無疑地都欠缺實證資料支持。國內外,雖然有觀察證實原住民狩獵慣習之保育意涵和價值,但也不乏竭澤而漁的案例。只可惜,在台灣,不管之於野生動物資源甚或狩獵活動,皆缺乏長期而充足的調查資料。這也是此次修法活動所引起爭議的徵結所在。或許有人認為,野生動物族群的長期監測是政府的責任,但使用者也應該負起一定程度的責任,不是嗎?

狩獵管理辦法可否授權給地方或原住民族自治團體來設計一套因時且因地制宜的管理辦法呢?答案當然可行的,這也是有些國家現階段的作法。但前提仍是需要有系統地收集野生動物族群和狩獵活動的長期監測資料。由於台灣各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活和祭儀之時間及內涵不盡相同,故委員會成員除了原住民族自治團體之外,建議尚需涵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野生動物學家,並以系統性的科學監測資料為基礎,以訂定該區域之狩獵管理細則,並定期檢討(圖二)。在這樣的「利用-監測-檢討修改」的循環中,需要兩個關鍵的資訊:實際獵獲量和族群波動趨勢。因此,我們建議,除非部落能夠提出實際可行的正確狩獵量回報機制(例如:布農族在射耳祭中的報戰功),否則短期內不應該採取「備查」的作法,待該地區動物族群量波動監測資料充分後,再考慮採行備查制

至於在族群量的波動監測方面,由於野生動物族群量會受到各種自然和人為的因素影響而變動,我們建議應配合使用現代科技持續監測野生動物的數量的變化,並定期分析狩獵活動對動物族群的影響,以作為管理制度檢討及修改的依據。

這些持續性的監測計畫,是建構在保育科學的專業基礎下,我們也建議應該以培訓當地原住民動物族群監測人才為首要目標,以期大幅提升對自然資源的掌握及監測能力。此外,更應該加強各部落傳統生態智慧的資料收集和建構,並透過多元的教育機會,積極回復及強化傳統生態系統的運作秩序,如此,狩獵文化之保留和傳承才能可長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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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科技大學 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 聲明稿
2016.4.19 全體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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